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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茅盾手稿拍千萬后人維權:拍賣公司二審被判賠10萬

    中藝網 發(fā)布時間: 2018-02-12



    經過44輪的“馬拉松式”競價,文壇泰斗茅盾的一份手稿,拍出1040萬元的“天價”。這也刷新了中國文人手稿拍賣成交價格紀錄。這場曾轟動一時的拍賣活動,引起了茅盾后人的關注。

      茅盾后人一紙訴狀,將拍賣公司和手稿持有人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該案經過長達一年半的審理,今年1月16日,南京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南京經典拍賣公司(以下簡稱“經典拍賣公司”)賠償10萬元,并在媒體上賠禮道歉。

      2月7日,江蘇省高院微信公眾號還原了該案的來龍去脈。江蘇省高院表示,智力成果(茅盾手稿)同時符合著作權法關于文學領域和藝術領域對于作品的相關規(guī)定時,應當被認定為“既是文學作品又是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茅盾手稿拍出千萬天價引起轟動

      茅盾,1896年7月4日出生,1981年3月27日逝世,原名沈德鴻,字雁冰。作為中國現代文壇泰斗,茅盾代表有小說《子夜》、《春蠶》和文學評論《夜讀偶記》。他曾擔任過《人民文學》雜志社第一任主編。

      1958年,茅盾將其用毛筆書寫創(chuàng)作的評論文章《談最近的短篇小說》向雜志社投稿,并將手稿交給雜志社。該篇文章的文字內容發(fā)表于《人民文學》1958年第6期。后來,手稿原件被張某持有。

      法院二審判決書顯示,2013年11月13日,張某委托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拍賣多件物品,其中包括涉案手稿。

      2013年12月30日,南京經典拍賣公司通過數碼相機拍照上傳了涉案手稿的高清數碼照片,在其公司網站和微博上對手稿以圖文結合的方式進行了宣傳介紹。

      2014年1月3日至4日,拍賣公司對涉案手稿進行了拍賣前的預展,既展示了手稿原件,也向觀展者提供了印有手稿的宣傳冊。

      判決書顯示,2014年1月5日,茅盾手稿在經典拍賣公司2013季秋拍中國書畫專場進行拍賣,經過多輪競價,岳某以1050萬元的價格競得涉案手稿。

      但此后岳某未向張某支付相應價款。因拍賣未成交,岳某和張某也未向經典拍賣公司支付傭金。目前,茅盾手稿原件仍由張某持有。

      拍賣結束后,經典拍賣公司仍在互聯(lián)網上持續(xù)展示手稿,直至2017年6月才將其刪除。

      書稿既是文學作品,也是美術作品

      這次拍賣引發(fā)廣泛關注,茅盾的孫子沈韋寧、孫女沈丹燕、沈邁衡也注意到相關消息。作為茅盾的合法繼承人,他們認為,張某和經典拍賣公司的行為,侵害了茅盾手稿的著作權,遂將其訴至南京市六合區(qū)法院,請求判令經典拍賣公司、張某停止侵權行為,并在媒體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南京六合法院認為,上述手稿是茅盾創(chuàng)作的一篇近萬字的評論文章,該篇文章的文字表達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內容,應當作為文字作品予以保護。同時,該手稿是茅盾先生用毛筆書寫,其文字風格瘦硬清雅、俊逸舒朗,展現了瘦金體楷書書體的魅力,具備了美術作品的特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對于茅盾后人主張手稿是遺失物問題,南京六合法院認為,手稿是茅盾1958年投稿給《人民文學》雜志的,并非無意遺失。從1958年到2014年拍賣,時隔五十六年,手稿在此期間如何流轉,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證明。而張某是徐州市收藏家協(xié)會副會長,從文化市場購買藏品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南京六合法院還認為,張某作為手稿的所有人,有權以拍賣的方式出售作品原件。經典拍賣公司作為拍賣人,在拍賣過程中展示、宣傳作品,不應構成對手稿著作權的侵犯。但是,經典拍賣公司在拍賣結束兩年多時間內,仍在網上使用手稿,侵害了茅盾手稿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為此,六合法院一審判決,經典拍賣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手稿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賠償沈韋寧、沈丹燕、沈邁衡經濟損失10萬元。

      沈韋寧等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訴。

      拍賣公司持續(xù)使用茅盾手稿,侵害了犯著作權

      南京市中院在二審判決書中稱,毋庸置疑,上述手稿屬文學作品,但對于對于美術作品的認定,雙方各執(zhí)一詞。

      南京市中院法院認為,茅盾手稿長章大篇、一氣貫之,足見書法功力之深,體現了漢字書寫藝術的精妙,能夠給人以審美的享受,符合著作權法對于美術作品的相關規(guī)定。

      南京市中院表示,張某作為手稿的所有權人,有權選擇以拍賣的方式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因此,他的行為沒有侵害手稿的著作權。

      但經典拍賣公司作為專業(yè)的拍賣機構,負有合理的著作權保護注意義務,在拍賣活動中,將手稿的高清電子照片上傳至公司網站展示,手稿作品的全貌與細節(jié)在互聯(lián)網上毫無保留地向社會公開。拍賣結束后,經典拍賣公司仍在網上持續(xù)使用涉案作品,導致著作權人利益受損,侵害了手稿作為美術作品的發(fā)表權、復制權、展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為此,南京中院認為,一審對經典拍賣公司侵害涉案手稿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認定不完整,未支持上訴人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故作出終審判決,經典拍賣公司賠償沈韋寧、沈丹燕、沈邁衡經濟損失10萬元,并就侵權行為在媒體上刊登賠禮道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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