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43件“古玩”全是假貨?
[中藝網 發(fā)布時間:
2002-12-03]
原告:要求雙倍賠償被告:市場不許出售文物
某學院退休干部吳某在舊物市場一店鋪花近兩萬元錢購買了 43件“古玉”和“古瓷器”。后吳某發(fā)現這 43件“古玩”全為假貨。經交涉無果后,吳某將店鋪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雙倍賠償其貨款 39000元。然而,令吳某想不到的是,本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舊物買賣行為是一種有風險的即時清結行為。原告在與被告進行商品交易時,應考慮到該行為所存在的風險,并在風險發(fā)生時承擔相應責任。
原告請求
原告吳某今年 58歲,他訴稱, 2003年 3月 24日,原告在舊物市場被告經營的店鋪中,看到被告經營的店鋪內有許多古代時期的玉和瓷器。當時,被告聲稱這些玉、瓷器都是古代真品,是其多年收藏的。被告還稱他是中國收藏家協(xié)會會員。原告當時信以為真。
為了進一步學習和研究,原告便以人民幣 19500元的價格在被告店鋪購買了天球瓶等 43件物品。后原告發(fā)現受騙,便找到被告要求退貨。經多次與被告交涉,被告只將原告以人民幣 11000元購買的天球瓶予以退貨。當時,被告在扣除10%的費用后,退還給原告人民幣 9900元,剩余商品被告不予退貨。
原告在無奈之下又找到工商管理部門要求予以解決。但是,雖經工商部門多次調解,雙方均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欺詐,為此其起訴要求將在被告處購買的剩余物品退還被告。同時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其貨款 39000元。由于被告已退給他 9900元,被告還應返還其貨款 29100元。
被告意見
被告閆某辯稱,他確實在古物市場經營舊物。 2003年 3月 24日,原告到被告經營的店鋪內聲稱要購買一些商品作為禮品,被告在原告同意及認可的情況下為原告挑選了數十件玉和瓷器。經雙方協(xié)商,最后以 19500元的價格成交。事隔 7日后,原告以購買的天球瓶未能送出為由向被告提出退貨,當被告拒絕原告的無理要求后,原告又要求被告替他代賣。被告在無奈的情況下同意為原告代賣天球瓶。但沒過多久,原告還是要求被告退貨。被告于是按規(guī)定在天球瓶總價款 11000元中扣除了 10%的費用后退還給原告 9900元。雙方為此亦達成協(xié)議。現原告以被告出售的“古玉”、“古瓷器”有假,繼續(xù)要求將其他物品退還給被告,并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價款,顯系無理要求。被告還說,被告經營的商品是舊物,且市場不允許出售文物。原告主張被告出售的是古玉、古瓷器是不正確的。被告當時為原告出具的收據中并未有“古”字。該收據中的“古”字是原告自行添加的。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本市瑞桑律師事務所的姬鴻律師表示,原告和被告之間所形成的買賣行為是一種具有風險性的舊物買賣行為,且是一種即時清結行為,因此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之間所形成的買賣行為是一種具有風險性的舊物買賣行為,且是一種即時清結行為。原告在與被告進行商品交易時,應考慮到該行為所存在的風險,并在風險發(fā)生時承擔相應責任。原告和被告間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并已實際履行完畢?,F原告提出在被告處所購買的商品為古玩,不僅被告對此予以否認,而且原告又不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證據加以證實,故對原告的主張法院無法確認。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張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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